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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9年10月21日 12:00 浏览:1147 次

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

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提升我校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范围

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一)所在家庭父(母)亲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本人为残疾人;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每人800元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所需资金从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专项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支出,并按规定核算。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1025日之前,由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校提交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人所在家庭父(母)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1)《低保证》复印件、低保金发放领取存折首页复印件和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如果没有《低保证》或领取存折的,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属于本辖区享受低保人员的证明(加盖公章)。(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材料包括:带派出所印章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家庭享受低保人员页、申请人本页。要求户口本户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为统一户号。如果不在统一户号下(含已迁出户口的),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供养关系证明(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仅提交身份证明和享受低保的证明(或最新低保金领取记录证明)。

3.申请人为残疾毕业生的,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残疾人证》或证件遗失的申请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享受助学贷款的,须提交助学贷款合同。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为涵盖毕业当年且签章齐全的原件或复印件。

5.以上申请人员须统一填写《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通过后需通过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6.请各学院在1025日前填写《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附件2),《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OA发送给杨絮。由校区统一汇总。

(二)初审公示。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在系统内给予审核通过,并在校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校内公示名单、《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送学校所在地(州、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上报审核。学校所在地(州、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按程序会同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在系统中给予审核通过,并负责将最终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求职创业补贴材料无异议的,可采取直补到人或经由学校转账等方式拨付,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联系人:杨絮 联系电话:0990-6633056

附件:1.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

3.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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