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就业环境和秩序,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定性,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办法》,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所有非定向毕业生。
第二章 就业协议
第三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校区签订的就业协议,明确了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一经签订,对三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一经签字盖章,签约各方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就业协议可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线上签订,法律效力等同纸质协议。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已填写就业单位信息或线上应约,均视为协议生效。如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拟签约其他单位,需按照毕业生就业违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六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仅有一次调整就业单位的机会。如确需调整,应征得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再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就业违约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在就业违约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恶劣影响,被用人单位投诉、造成校区声誉受损或有其它严重扰乱就业秩序行为的,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毕业生因升学原因(考取研究生、出国(境)留学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原就业协议书已明确以上情形协议可自动解除,毕业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或公示名单)、原就业协议书和原就业单位知情说明到所在学院办理去向变更。原就业协议书没有约定的,毕业生应按照本办法办理违约手续。无原就业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材料,按原就业协议书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需在校区融合门户提交就业违约申请,上传原就业单位解约函、新就业单位接收函等材料,报请学院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需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细则,对学生所提交违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完成后,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违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毕业生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择业过程中有就业违约记录的毕业生,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如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调整招聘计划等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主动违反就业协议书约定内容且出示详细情况说明的,视为单位违约,不计入毕业生就业违约。校区经核实后,可协助毕业生维护合法权益,减小毕业生损失。毕业生可持单位详细情况说明原件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2019〕24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