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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2019年03月24日 12:00 浏览:3687 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校区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中石大京学〔201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科及创业类竞赛、发明创造活动、创新创业讲座以及开展创业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标准按照《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见后附)执行。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校区于每年11月集中受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

2.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案;

3.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于每年12月统一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2.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学分以上者成绩为通过,按学生取得的实际学分记载。

3.创新创业类学分可以累计,溢出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以用来替代本专业的专业选修学分,但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七条 在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校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拟新增授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审查,批准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本科生起开始实施,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附: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项目

等级

项目学分

学科及创业类竞赛

省部级及以上

获奖

2

校级

获奖

0.5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省部级及以上

结题通过

2

校级

结题通过

1

学术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

2

公开出版物

发表一篇

0.5

发明创造活动

获得专利授予权(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

2

创业实践

正式注册公司(自主创办运行半年以上且在校区备案)

2

入驻校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1

专业证书

获得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高级)

2

同上(中级)

1

参加讲座、报告、培训等

参加校区、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类讲座、报告、培训等

0.2/

累计不超过2学分

1.项目学分指该项目所有成员的总学分。

2.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累计,所有项目单项封顶2学分。

3.学科及创业类竞赛项目,同一类型比赛不同级别之间不累计学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同一立项题目,不同级别之间不累计学分,均以参加的最高等级确定对应学分。

4.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类项目个人参加者可直接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组队参加者组长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其他成员分享剩余1/2

5.学科及创业类竞赛项目个人参加者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组队参加者分以下两种情况:(1)项目不设队长,所有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2)项目设队长,队长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1/2,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2

6.学术论文和发明创造活动项目若由个人在校区导师指导下完成,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若由多人共同参与完成,学生第一作者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2/3,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3,导师不计入成员人数。

7.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在校区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成果,署名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由学院负责认定。原则上指导教师应署为共同作者;如未共同署名,则由校区指导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是在老师指导下完成的。

8.创业实践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可获得项目对应学分的2/3,其他成员分享项目对应学分的1/3

9.学科及创业类竞赛以每年校区竞赛库项目为准,不含文体活动。

10.职业技能证书:获得校区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

11.创新创业类讲座、报告、培训等须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安部备案才能予以认证。每参加一次计0.2学分。